【我为职工办实事】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
2024-10-29【我为职工办实事】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
10月28日,龙狮瓶盖工会组织全公司两百多名女职工进行“两癌”筛查健康体检活动,进一步增强女职工的健康意识,做到“两癌”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健康体检现场)此次体检主要包括乳腺彩超、妇科等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耐心地讲解了“两癌”知识,解答女职工的各种疑惑,引导广大女职工逐渐形成“防”重于“治”、早诊早治的健康理念。此次女职工健康体检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也是公司工会持续做细做实服务职工工作的重要体现,增进了女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更积极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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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完美收官,--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喜获佳绩
2024-09-30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完美收官,--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喜获佳绩
9月28日,在这个桂花飘香的时节,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圆满落下帷幕,龙狮瓶盖与格力电器、松下马达、三美电机等企业参赛队伍同台竞演,最终喜获“铜奖”、“最佳潜力奖”佳绩,为公司赢得了宝贵的荣誉与赞誉。这一成绩的取得,不仅是对队员们辛勤付出的最好回报,更是对我司企业文化与职工风采的一次精彩展示。龙狮瓶盖参赛队伍由公司基层、中层、高层女职工组成,代表着70、80、90后不同年龄段职业女性风采。自筹备参赛以来,我司队员便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投入到紧张而有序的训练之中,短短两周时间,队员们在保障工作任务的同时,紧跟培训老师指导要求,从基础的步伐练习到复杂的队形编排,从旗袍的穿戴技巧到舞台表现力的提升,每一个细节都力求完美。训练过程中,队员们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展现了极高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顽强的拼搏意志。汗水浸湿了衣襟,却浇不灭心中的热情;疲惫挑战着极限,却更加坚定了她们追求卓越的步伐,正是这份坚持与努力,为赛场上的荣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激烈的比赛现场,我司参赛队伍以优雅的姿态、精湛的技艺和深情的演绎,赢得了评委和观众的一致好评。她们身着精美的旗袍,携羽毛扇翩翩而至,仿佛穿越时空而来的佳人,将中国传统文化的韵味与现代审美完美融合,展现了独特的艺术魅力。 面对荣誉,参赛队员们并未停下脚步,她们表示,将以此次获奖为契机,继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表演水平,为公司争光添彩。这场旗袍秀,不仅是一场关于美的展示,更寓意着不忘过去,展望未来,是引领企业女职工们凝聚起迈入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坚定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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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09-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附件: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来源:新华社编校:马晨琦、张迎军编审:郑莉、安彦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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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4-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自茅台集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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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活动精彩瞬间视频集锦
2024-09-06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活动精彩瞬间视频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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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通过)
2024-09-05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通过)
总 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中国工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中国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强化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中国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会 员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高技能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第六章 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补助。(五)其他收入。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 会 徽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第四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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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心理戏剧体验活动
2024-08-02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心理戏剧体验活动
7月26日,珠海龙狮瓶盖工会联合沥溪居委会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心”舞台·新沟通——“心体验”心理戏剧体验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创新的心理戏剧形式,为职工们搭建起一座心灵沟通的桥梁。本次活动邀请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传梅老师作为主讲嘉宾。活动伊始,李老师深入浅出地介绍了oh卡牌的起源、操作方法及其在心理学应用中的独特魅力,激发了现场参与者浓厚的兴趣与好奇心。随着活动的正式展开,现场气氛迅速升温。李老师首先邀请每个小组的队长上台,亲自示范oh卡牌的使用方法,三位队长各自从不同的视角的方式诠释了对卡牌的理解,为后续的团队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后,每组成员依次抽取卡牌,并根据手中的卡牌内容,结合个人想象与团队智慧,共同编织出一个个生动有趣、寓意深刻的故事。活动尾声,李老师对每位参与者的表现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鼓励。来自不同岗位的职工积极发言,分享了自己的感悟与收获。他们或感慨于心理学的奇妙魅力,或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或强调人际沟通在团队合作中的关键作用,共同表达了对此次活动的感激之情与对未来更多类似活动的期待。此次心理戏剧体验活动的开展,不仅为职工们提供了一次独特的心灵疗愈旅程,更为构建和谐、健康的职场环境注入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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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迎'篮'而上、破'篮'而拼”职工篮球赛圆满结束
2024-07-26珠海龙狮瓶盖公司“迎'篮'而上、破'篮'而拼”职工篮球赛圆满结束
在7月19日这个晴朗无云的傍晚,一场凝聚了团队力量与个人风采的篮球对决正式拉开帷幕。随着夕阳缓缓落下,比赛也渐入佳境,如火如荼。参赛人员大合照赛场上,球员们身影矫健,汗水与阳光交织成一幅动人的画面。每一次跳跃、每一次投篮都都凝聚着对胜利的无限渴望。观众席上,啦啦队队员们热情高涨,此起彼伏的加油声、欢呼声如潮水般汹涌,为场上的球员们注入了无穷的力量。即便夜幕降临,灯光渐暗,也丝毫未能削弱这份对篮球的热爱与执着。啦啦队员加油经过九轮紧张刺激、扣人心弦的循环赛角逐,A队(李隆洪、刘世华、马启斐、邓茹康)与C队(黄进枝、胡志斌、成军军、凌龙生)以卓越的表现脱颖而出,两队均以三场胜利并列积分榜榜首,共同站上了争夺冠军的荣耀舞台。最终,在一场场惊心动魄的对决以及精妙绝伦的攻防转换中,C队凭借更为默契的团队协作和关键时刻的沉稳发挥,成功摘得桂冠。而A队则以他们坚韧不拔的斗志与非凡的竞技水平,荣获了亚军殊荣,同样赢得了全场观众深深的敬意与经久不息的掌声。此外,B、D、E三队也在比赛中展现了出色的实力与团队精神,其中B队更是凭借在比赛中多次精准的二分球投射,以净胜球数最多的优势荣获季军,为整个比赛增添了更多亮点与看点。比赛精彩瞬间活动尾声,颁奖仪式在热烈的掌声中举行。公司领导李隆洪、工会委员陈启军、赛事负责人陈启学分别为获胜队伍颁发证书,对他们的出色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肯定了他们的努力与拼搏,并鼓励所有参赛队伍继续发扬体育精神,为公司文化生活注入更多活力。冠军亚军季军珠海龙狮瓶盖公司一直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鼓励员工们发掘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此次龙狮瓶盖职工篮球赛,不仅是一场体育竞技的盛宴,更是龙狮人团结协作、勇于拼搏精神风貌的生动展现。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这份对运动的热爱与对胜利的渴望将继续激励着每一位龙狮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熠熠生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携手并进,共同开创公司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全体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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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铸勋,瞬间映荣耀——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主题摄影活动
2024-07-19光影铸勋,瞬间映荣耀——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主题摄影活动
龙狮瓶盖工会以五一劳动节为契机,成功举办了一场“光影铸勋,瞬间映荣耀”主题摄影活动。活动中,镜头化作了记录者,捕捉工友们、同事们认真工作、积极劳动、乐于助人的每一个感人瞬间,生动展现了他们在不同岗位上的坚韧与奉献,深刻弘扬了劳动精神的伟大光辉,传递出满满的正能量。经过龙狮瓶盖工会委员会的精心组织与严格评选,一系列感人至深、技艺精湛的作品脱颖而出,成为此次活动的亮点。一等奖:《斗笠下的阿姨》——杨茂勇(生产技术部)画面中,细雨蒙蒙,一位清洁阿姨头戴斗笠,身披雨衣,认真清扫厂区各处卫生死角。这幅作品深刻捕捉了风雨无阻、默默奉献的感人瞬间,不仅是对其辛勤劳动的致敬,更是对劳动之美的深情颂扬。二等奖:《光与影下的匠魂》——袁英棋(研发部) 作品中,模具匠人身处光影交错之间,眼神专注,手法精湛,每一个细节都透露出对“匠人精神”的极致追求。这幅作品不仅展现了匠人技艺的卓越,更深刻诠释了专注、执着与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是对所有平凡岗位上不凡坚守者的最高赞誉。《最美劳动者》——陈欣(生产技术部)  这幅作品捕捉了基层员工在车间搬运货物的劳动场景,挥汗如雨仍然一丝不苟地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传递出对每一位劳动者辛勤付出的深切尊重与赞美。三等奖:《专注的力量》——孙小慧(财务部)作品中传递了“任何时候,都不要怀疑自己的价值,与其焦虑未来,不如专注当下,把眼前的小事做好,自然会收获需要的结果”的生活哲学,激励着每一位龙狮人脚踏实地,做好每一件小事情。《最美货运工》——杨茂勇(生产技术部) 以生动的画面记录了货运工人在阴雨天气下坚守岗位、保障生产的感人瞬间,无论是严寒酷暑,还是刮风下雨,他们都默默地一趟又一趟地运输着货物。展现了他们不畏困难、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动》——陈欣(生产技术部) 以欢快的氛围展现了员工们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积极态度,倡导了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此外,经过龙狮瓶盖公司全体员工的投票,最终选出了三幅人气最高的作品。它们分别是冉应胜的《共建龙狮家园》,展现了公司团队团结协作、共建美好家园的愿景; 袁英棋的《光与影下的匠魂》再次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赢得广泛赞誉; 以及李建华的《匠人之作》,细腻地刻画了产品打磨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让人感受到匠人精神的魅力所在。 本次“光影铸勋,瞬间映荣耀”主题摄影活动不仅展示了龙狮瓶盖公司员工的摄影才华,更深刻挖掘和弘扬了劳动精神,激发了全体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我们携手并进,在各自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共同书写龙狮瓶盖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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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齐心,合作共赢——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团建拓展活动
2024-07-04团队齐心,合作共赢——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团建拓展活动
6月28日,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的职工们齐聚团建拓展基地,迎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职工文化节团建活动。活动现场,职工们用汗水和笑容书写了团队协作的新篇章,充分展现了龙狮员工“团结、拼搏、奋勇、创新”的活力与风采。大合照上午9点,活动准时开始,参加活动的职工齐聚签名墙前,一笔一划间,不仅留下了个人的印记,更镌刻下了对这次团建活动的期许与纪念。随后,团队组建与破冰环节迅速点燃了现场的热情,大家手牵手,在教官的巧妙引导下,通过一系列趣味横生的互动,瞬间打破了彼此间的陌生感,团队间的氛围变得温馨而融洽。团队破冰四个特色鲜明的队伍——“一飞冲天”(尚营祥领队)、“奋勇队”(杨茂勇领队)、“巅峰队”(林国新领队)以及“勇往直前”(袁英棋领队),各自带着响亮的口号、激昂的队歌与独特的团队文化闪亮登场。这些口号,从“一飞冲天”的奔跑激情,到“奋勇队”的少年热血,再到“巅峰队”的飞得更高,直至“勇往直前”的明天会更好,无不彰显着龙狮员工勇于挑战、敢于创新的团队精神。 第一队 一飞冲天第二队 奋勇队 第三队  巅峰队第四队  勇往直前接下来的活动更是精彩连连:“团队建塔”考验了队员间的默契与协作,尤其是“巅峰队”在强风中依然稳健的表现,赢得了满堂彩;“指压板大赛”上,无论是男生背女生疾驰的身影,还是女生间的相互扶持,都让人见证了团队拼搏与温情,“勇往直前”队最后以34秒的佳绩赢得第一;“珠行万里”则是对耐心的极致考验,每一次重来都更加坚定了胜利的决心,最终三队并驾齐驱,展现了团队的合作与耐心;“无敌风火轮”中,战略合作的魅力尽显,三四队以默契与速度夺魁,再次证明了团队力量的强大。团队建塔指压板大赛 珠行万里无敌风火轮午后的炎热酷暑难耐,但职工们的活动热情丝毫不减。在“夺宝奇兵”的寻宝之旅中,第四组凭借卓越的团队协作与策略布局,率先夺得宝藏,荣耀加冕;“卡牌风云”更是智慧与策略的碰撞,尤其是第一组在逆境中的绝地反击,赢得了大家的欢呼,展现了非凡的应变与协作能力。夺宝奇兵 卡牌风云活动最后,所有小组进行了团队共同协作的挑战。在“我们是最棒的团队”的口号声中,大家齐心协力,用时46秒完成了挑战,打破了团建活动的纪录。也为整个团建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团队协作此次职工文化节团建活动,不仅是一场身心的盛宴,更是一次团队精神的洗礼。它深刻凝聚了龙狮瓶盖有限公司员工的向心力与战斗力,相信在未来的征途中,这份团结与拼搏的精神将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引领龙狮人共创更加辉煌的明天。 “我们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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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四季·邀您共读”活动龙狮瓶盖工会专场圆满结束!
2024-06-25“书香四季·邀您共读”活动龙狮瓶盖工会专场圆满结束!
6月19日,“书香四季·邀您共读”职工阅读活动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工会专场圆满结束。本次活动以“用心沟通,用爱陪伴”为主题,旨在关心关爱全体职工家庭及职工子女,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培养时代新人、弘扬优良家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职工们在繁忙工作之余,通过阅读提升自我。职工阅读活动活动特别邀请了全民阅读推广大使李江华老师讲授,李老师以其丰富的知识和生动的讲解,为职工们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专题讲座,教授了职工们如何在生活中更好地进行亲子沟通,指导家长如何利用语言的魅力肯定、鼓励、赞美孩子。讲座过程中,李老师通过实际案例和互动环节,使得复杂的心理学知识变得通俗易懂,受到了职工们的热烈欢迎。李江华老师授课此次活动让职工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获取了实用的知识,助力构建和谐亲子关系和幸福美满家庭,增强职工幸福感与获得感,同时增进了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职工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非常有意义,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类似的机会,丰富大家的文化生活,提升个人素质。阅读活动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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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心灵 共话成长—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之“书”相伴读书分享会活动
2024-06-03“悦”读心灵 共话成长—2024龙狮职工文化节之“书”相伴读书分享会活动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为缓解产业工人心理压力,提升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5月30日下午,珠海龙狮瓶盖工会举办主题为“悦”读心灵 共话成长——“书”相伴读书分享会活动。本次活动邀请了国家心理二级咨询师吴燕担任主讲老师。活动伊始,吴燕老师首先通过一场互动小游戏活跃现场气氛,拉近了与参与者的距离。随后,老师带领大家阅读了《我的阿勒泰》这本书籍,一页页文字如同一幅幅画卷缓缓展开。通过老师的讲解,大家仿佛走入了那个充满温情与回忆的世界,不仅亲身感受到了阿勒泰那片土地上的风土人情,还深深感悟了书中蕴含的哲理与丰富的情感。同时,老师还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悟,引导大家思考生活中的点滴细节,以及如何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心灵的宁静与慰藉。 在分享环节,员工们纷纷表达了自己在阅读过程中的启发和收获。有的员工谈到了对生命的理解;有的员工则坚定地表达了对梦想的追求,彰显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更有员工由衷地表达了一种坚定信念,无论面对怎样的辛劳与挑战,都要坚持做自己。老师认真倾听每一位员工的分享,并适时地给予肯定和鼓励,同时发掘员工们内心深处的情感,帮助他们舒缓情绪、释放压力。活动的最后,在轻柔音乐的陪伴下,大家逐渐放松了身心,沉浸在温馨的氛围中,感受自己内心的平静与安宁。    此次“悦”读心灵 共话成长——“书”相伴读书分享会不仅为员工们提供了一个心灵交流的平台,还让他们在阅读中找到了心灵的慰藉和成长的力量。今后,我们将会继续举办更多类似的活动,给员工提供更多的心灵关爱和行动支持,让大家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汇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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