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龙狮公司工会开展“阅见·她时光”女职工阅读活动
2025-10-24珠海龙狮公司工会开展“阅见·她时光”女职工阅读活动
为了进一步丰富广大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积极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充分彰显新时代女职工在阅读实践中所展现出的知性魅力与精神风貌,近日,珠海龙狮公司工会精心策划并开展了“阅见·她时光”女职工阅读活动。来自公司各部门的女职工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奔赴这场文化交融、情感共鸣的阅读盛会,以馥郁书香润泽心灵,用阅读之光点亮生活。活动现场本次阅读活动所选用的作品,是媒体人曲雪松创作的首部散文集《万万瞬间》。这本书巧妙地将作者30年的媒体从业经验融入人生体验,以细腻灵动的笔触,记录下她在广阔世界里的所思、所遇、所行、所感。书中传递出这样的理念:生活本身就是一首诗,并不存在遥不可及的远方,因为诗意就藏在眼前,藏在用心记录的每一个瞬间里。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女职工们各自挑选书籍中最触动心灵的片段,深情诵读并分享内心感悟。在她们的讲述下,那些文字背后的瞬间变得鲜活而充满力量,充分展现了公司女职工对生活的深刻思索与细腻体悟。“阅读不只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强大的力量,能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寻得内心的宁静。”一位女职工感慨地说道。“跟我学一句家乡话”环节将活动气氛推向了高潮。职工们通过学习各地方言,深切感受到中华语言的源远流长和地域文化的丰富多彩。一句句质朴而真诚的祝福,瞬间拉近了彼此的距离,让现场洋溢着浓浓的乡情与温情。而在“民族风采”展示环节,来自少数民族的女职工代表依次介绍本民族的文化特色,从独特的服饰、盛大的节日到别具一格的风俗习惯,每一段介绍都为现场职工打开了一扇了解不同文化的崭新窗口。工会主席王媛媛在讲话中指出,组织此次读书分享会,不仅是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搭建一个提升自我、展示风采、交流情感的优质平台。希望通过阅读,提升大家的文化素养和内在精神力量,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让书香时刻相伴,让文化的力量汇聚成公司发展的强大动力。阅读活动在温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落幕。书香、乡音、民族情,相互交织,绘就了一幅美好的画卷,为职工们注入了全新的精神力量。未来,公司工会将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让阅读真正成为职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文化的力量温暖前行的每一步,共同创造属于我们更加精彩的万万“瞬间”!文图:袁英棋一审:王柳欢二审:张  丹三审:田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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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公司开展“夏送清凉”慰问活动
2025-09-05珠海龙狮公司开展“夏送清凉”慰问活动
面对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与生产安全,近日,技术开发公司领导、珠海龙狮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前往各车间,开展“夏送清凉”慰问活动,为一线员工送去防暑降温物资与深切关怀。技术开发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高燕丽前往公司研发中心(模具车间),为研发设计、模具制造技术人员送去慰问品,并与员工亲切交谈,关心关注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勉励大家要继续保持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共同维护好产品质量,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技术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珠海龙狮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李帅率队前往装配车间,叮嘱大家要做好个人防护,注意防暑降温,科学合理安排作息,做到劳逸结合,既要保障身体健康,又要确保生产安全。他还强调,必须严格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每一位员工平安度过夏季高温期。同时,他鼓励全体员工继续保持昂扬斗志,凝心聚力,积极应对高温挑战,全力以赴确保年度生产任务圆满完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还分别去到注塑车间、铝盖车间、质量部及后勤保障部门,为奋战在各条战线上的员工送上一份份防暑物资,一句句暖心叮嘱。此次“送清凉”活动,为广大员工送去了丝丝暖意与深切关怀。员工们纷纷表示,将坚守岗位、迎战高温、全力以赴推进生产,为公司圆满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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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公司召开四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25-08-22珠海龙狮公司召开四届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为完善工会组织建设,推动民主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8月19日,珠海龙狮公司第四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七楼735多功能会议厅胜利召开,选举产生了工会第四届委员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以及各委员。 大会现场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李帅,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会议审议了《珠海龙狮公司工会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珠海龙狮公司工会第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表决通过《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人事事项。 李帅同志讲话李帅指出,过去五年来,工会组织在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凝心聚力、接续奋斗,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建功立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深化工会改革创新、推进工会系统党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就如何持续抓好工会工作,李帅强调,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新的使命和更高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工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扎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工会自身建设、权益保障服务等重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导向,聚焦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心用情解决急难愁盼,不断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以深化工会改革为契机,激发组织活力,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工会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高质量发展。会上,新当选工会主席作表态发言。大会对获得茅台集团、技开公司2024年度工会系统优秀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并向全体职工发出号召,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全体职工要团结一心、携手并肩,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奋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推动龙狮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表彰工会系统优秀先进个人珠海龙狮公司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珠海龙狮公司第四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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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狮瓶盖工会举办职工家庭婚恋专题讲座
2025-04-19龙狮瓶盖工会举办职工家庭婚恋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关怀工程,构建和谐企业文化,4月18日,龙狮瓶盖公司工会特别邀请广东省妇联维权珠海站心理老师、珠海市人大代表、婚恋家庭指导专家万晓丽老师,在多功能厅举办家庭婚恋专题讲座。活动吸引了来自各部门的职工参与,现场通过专题讲解、情景互动、案例剖析等丰富形式,阐述了构建和谐家庭、经营美满婚姻的理念和方法。(授课现场)万老师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了当前职工家庭中常见的婚恋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她鼓励职工们要积极面对家庭生活中的挑战,用智慧和爱心经营好自己的家庭。情景互动环节将讲座气氛推向高潮。万老师通过设置生动有趣的情景模拟,引导职工们积极参与,亲身体验不同沟通方式带来的不同结果,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掌握了改善家庭关系的技巧。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体现了龙狮瓶盖公司工会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也为构建和谐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祝愿龙狮瓶盖公司的职工们能够更好地经营自己的家庭,创造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为公司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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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绽芳华 法治护权益-龙狮瓶盖工会开展
2025-03-08巾帼绽芳华 法治护权益-龙狮瓶盖工会开展"三八"妇女节主题系列活动
在春意盎然的三月,为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提升职业幸福感,龙狮瓶盖工会于3月5日至7日精心策划"巾帼绽芳华 法治护权益"主题系列活动。通过"法治教育+美学实践"双轨并进模式,为女职工打造既有思想深度又富人文温度的特色活动,公司女职工踊跃参与。【以赛促学强根基】依托"职工之家"APP数字平台,工会率先发起"凝心铸魂跟党走"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知识竞赛。新颖的线上学习模式激发女职工理论学习热情,配套发放的纪念品实现理论学习与生活关怀双提升。为参加竞赛的女职工发放纪念品【法治护航显担当】3月7日专题普法讲座现场,女工委委员孟锐聚焦职场痛点,深度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进行普法宣讲,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读职场平等、生育保护、反家庭暴力等女职工关切议题,切实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普法知识讲座【花语匠心展风采】"感谢你们用柔肩担起企业发展重任!"工会主席邱美玲温情致辞后,活动厅瞬间化身春日花园。插花师现场演绎东方花道美学,从康乃馨的温暖寓义到洋甘菊的层次构成,女职工们在馥郁芬芳中创作出性花艺作品。大家捧着自己亲手制作的作品感慨:"这是最特别的妇女节礼物,既学到法律盾牌,又收获艺术滋养。"插花活动现场本次系列活动以“法治”与“美育”相结合,既传递了企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坚定态度,又通过艺术疗愈激发巾帼奋进力量,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温暖与活力。未来,公司将继续探索多元职工关怀模式,持续为巾帼奋斗者保驾护航,助力她们以智慧与担当书写新时代巾帼华章。插花活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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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狮瓶盖工会组织召开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代会筹备工作会议
2025-02-10龙狮瓶盖工会组织召开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代会筹备工作会议
2月8日上午,龙狮瓶盖工会组织召开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代会筹备工作会议,会议由工会主席邱美玲主持,会议对职代会有关事宜进行安排部署。全体工会委员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会上传达学习茅台集团第七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及技开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精神。通过学思践悟,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大力弘扬实干担当的精神,坚定发展信心,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共同谱写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经会议讨论研究,审议通过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筹备工作方案》、《一届五次职代会代表增补工作方案》、《一届五次职代会会议议程、日程》、《一届五次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建议名单》、《一届五次职代会组长联席会成员建议名单》、《一届五次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建议名单》等内容,并对即将召开的一届五次职代会主要任务、组织筹备以及严肃会风会纪等方面进行了强调说明,划分筹备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职责。会议要求,一届五次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好全局观念,认真按照筹备工作方案要求,协调配合、齐心协力,保质保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龙狮瓶盖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代会圆满成功。会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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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宪法宣传周”海报来啦!还有……
2024-12-022024年“宪法宣传周”海报来啦!还有……
国家宪法日是在每年的12月4日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2024年“宪法宣传周”海报来啦!免费下载使用↓↓↓▲2024年宪法宣传周海报1▲2024年宪法宣传周海报2长按并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海报高清版下载区▼▼▼来源丨珠海工会、中国普法、广东普法、央视新闻初审丨黄   悦、杨乐韵复审丨罗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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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职工办实事】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
2024-10-29【我为职工办实事】珠海龙狮瓶盖工会开展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
10月28日,龙狮瓶盖工会组织全公司两百多名女职工进行“两癌”筛查健康体检活动,进一步增强女职工的健康意识,做到“两癌”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健康体检现场)此次体检主要包括乳腺彩超、妇科等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耐心地讲解了“两癌”知识,解答女职工的各种疑惑,引导广大女职工逐渐形成“防”重于“治”、早诊早治的健康理念。此次女职工健康体检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也是公司工会持续做细做实服务职工工作的重要体现,增进了女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更积极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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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完美收官,--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喜获佳绩
2024-09-30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完美收官,--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喜获佳绩
9月28日,在这个桂花飘香的时节,2024年香洲工会珠澳职工旗袍邀请赛圆满落下帷幕,龙狮瓶盖与格力电器、松下马达、三美电机等企业参赛队伍同台竞演,最终喜获“铜奖”、“最佳潜力奖”佳绩,为公司赢得了宝贵的荣誉与赞誉。这一成绩的取得,不仅是对队员们辛勤付出的最好回报,更是对我司企业文化与职工风采的一次精彩展示。龙狮瓶盖参赛队伍由公司基层、中层、高层女职工组成,代表着70、80、90后不同年龄段职业女性风采。自筹备参赛以来,我司队员便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投入到紧张而有序的训练之中,短短两周时间,队员们在保障工作任务的同时,紧跟培训老师指导要求,从基础的步伐练习到复杂的队形编排,从旗袍的穿戴技巧到舞台表现力的提升,每一个细节都力求完美。训练过程中,队员们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展现了极高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顽强的拼搏意志。汗水浸湿了衣襟,却浇不灭心中的热情;疲惫挑战着极限,却更加坚定了她们追求卓越的步伐,正是这份坚持与努力,为赛场上的荣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激烈的比赛现场,我司参赛队伍以优雅的姿态、精湛的技艺和深情的演绎,赢得了评委和观众的一致好评。她们身着精美的旗袍,携羽毛扇翩翩而至,仿佛穿越时空而来的佳人,将中国传统文化的韵味与现代审美完美融合,展现了独特的艺术魅力。 面对荣誉,参赛队员们并未停下脚步,她们表示,将以此次获奖为契机,继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表演水平,为公司争光添彩。这场旗袍秀,不仅是一场关于美的展示,更寓意着不忘过去,展望未来,是引领企业女职工们凝聚起迈入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坚定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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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09-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附件: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来源:新华社编校:马晨琦、张迎军编审:郑莉、安彦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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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4-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自茅台集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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