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工匠精神,铸就卓越质量”龙狮瓶盖公司召开2019年质量月启动大会
2019-09-09“弘扬工匠精神,铸就卓越质量”龙狮瓶盖公司召开2019年质量月启动大会
技术创新,品质先行。 9月6日,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召开以“弘扬工匠精神,铸就卓越质量”为主题的2019年质量月启动大会。会议宣读了《2019年龙狮公司“质量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以公司研发部为主导,覆盖生产技术部、采供部、行政部、财务部等九个部门,构建起公司全部门、各车间积极参与,良性互动,高效运行的组织框架,营造企业追求质量、全员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启动会上,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就活动的具体开展形式向员工进行现场答疑。整个九月期间,公司将陆续推出微信群质量管理知识问答,“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技术标准对标,聆听客户声音,供应商质量宣贯等共计七大板块的活动。公司工会也将拨出专款对被公司予以采纳的员工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合理化建议内容覆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等各方面,以激发员工自愿动脑、自动管理、自动创新的热情。公司总经理张光瑜对本次质量月活动提出要求,希望借此次质量月活动增强员工质量意识,树立公司良好的质量信誉,使公司的产品质量再上新台阶。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工会代表,车间班长和技术骨干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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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丨走进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
2019-12-05国家宪法日丨走进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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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2019-12-17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按照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转变。 (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确保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二)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立足国资监管工作全局,着眼于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系统谋划、整体调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统筹配置国有资本,持续优化布局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目标。 (三)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等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职方式,更加注重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 (四)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考核规则,更好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国有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突出管资本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管资本的实质内涵,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五)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统筹国有资本布局方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构建全国国有资本规划体系。着力优化资本配置,坚持出资人主导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通过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等方式,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有效盘活国有资本。 (六)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建立完善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加强国有资本运作统筹谋划,加快打造市场化专业平台。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作用,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国有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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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2019-12-17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郝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 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强调,探索公 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 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 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全国国资监管机构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其 重大意义、实践要求,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形成以 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培 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一、深刻把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基本要求 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 资产监管体制,关键是要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从新中国 成立 70 年的情况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大体经过三个 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一阶 段,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与国有资 产事实上融为一体,管企业与管资产高度统一,管企业就是管资 产。国家主要依靠直接管理和发展国有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 了独立的、相对完整的、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业体系, 奠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以来到党 的十八大。在这一阶段,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 济相适应,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中产权结构、组织形态、经营机 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不再完全重合。国有资 产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运营的国有资产,也表现为国有控 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的国有资产。因此,管企业与管 资产在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区别。与之相适应,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建立起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 相结合为特征的中央、省、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力促进 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落实,积极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阶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 重视国资国企改革,深刻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为新时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 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这一阶段,适应市场化、国 际化发展要求,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已经成 为遵循市场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市场主体,混合所有 制经济已经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 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约 70%,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 入占比均超过 60%、利润总额占比超过 80%,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 化、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对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管理模式 已经不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境内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 也已经不适用于“走出去”的国有企业。同时,解决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仍然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消除国资监管越 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优化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也迫切要求加快推进 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 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根本性 的。一是在监管定位和理念上,要从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向 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者。“管企业”更多强调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管资本”更加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切实转变直接管理的监管理念,更多依托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更多采取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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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邀企业和专家献策国企改革行动方案五大特征或可预判国企改革未来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9-12-17国资委邀企业和专家献策国企改革行动方案五大特征或可预判国企改革未来时间表和路线图
继 11 月 12 日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后,国务院国资委于11 月 14 日至 15 日迅速启动了有关三年行动方案的调研研讨,并首批选择了 8 家央企及 8 个行业协会和金融单位等参 会“献策”。 国资委 11 月 17 日晚间发布消息,14 日和 15 日,国资 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主持召开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座谈会、 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座谈会,研究分析中央企业经济运 行面临的形势,认真听取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宏观经济及 重点行业专家工作建议,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并为科学谋划明年工作做好相关准备。 石油电网能源交通等行业参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座谈会有来自 8 家央企以及多个行业的专家参会“献策”。其中,8 个央企负责人分别来自:中国海油、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电信、中国一汽、 中国远洋海运、南航集团、中交集团等;还有招商银行、安信证券、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代表 分别在座谈会上发言,围绕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就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深入分析,提出 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郝鹏认真听取与会同志和专家发言,就中央企业经济运 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大家坦诚交流、交换意见。他表示,要落实好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完善国资国企制 度体系,抓紧制订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动国有企 业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体 制机制,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攻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 争力。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高质量发展空间,积极开 展多元化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深 走实。要完善风险研判评估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 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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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主持召开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座谈会和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座谈会强调推动央企稳增长高质量发展,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稳定器”作用
2019-12-17郝鹏主持召开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座谈会和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座谈会强调推动央企稳增长高质量发展,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稳定器”作用
11 月 14 日、15 日,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主持召开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座谈会、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座谈会,研究 分析中央企业经济运行面临的形势,认真听取有关中央企业负责 人、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工作建议,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目 标任务,并为科学谋划明年工作做好相关准备。郝鹏强调,国资 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央 企业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全力以赴稳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发挥好在国民经济中的“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做好“六稳”工作 贡献力量。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孟建民,党委委员、秘书长 彭华岗出席座谈会。 中国海油、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电信、中国一汽、 中国远洋海运、南航集团、中交集团等 8 家中央企业负责人,招商银行、安信证券、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代表分 别在座谈会上发言,围绕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就中央企 业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深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 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郝鹏认真听取与会同志和专家发言,就中央企业经济运行、 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大家坦诚交流、交换意见。他指出,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企 业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主动作为、真抓实干,经济运行稳 中有进,总体符合预期,改革发展党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面对 新形势新任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以持续深化改革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活力。要落实好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完善国资国企制度体系,抓紧 制订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体制机制,聚焦关键核心技 术加强攻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拓宽高质量发展空间,积极开展多元化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要完善风险研判评估机制,坚决 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 强政治保证。 郝鹏表示,欢迎经济专家更多地关心关注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希望重点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产业经济的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多提建设性意见建议。 国资委总会计师、副秘书长,有关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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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专家座谈会强调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增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2019-12-17郝鹏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专家座谈会强调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增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1 月 21 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专家座谈会,就当前国企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 下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措施听取意见建议。郝鹏表示, 国资委正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 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 础上,抓紧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大力推动国资 国企改革举措落实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国资委 副主任、党委委员翁杰明,党委委员、秘书长彭华岗出席座谈会。座谈中,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宋志平,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马骏,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 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商学院院长陈春花,北京交 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张秋生等专家学者,围绕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加强国有企业家队伍建设等谈认识、讲问 题、提建议。郝鹏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同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坦 诚、深入的讨论交流。他表示,大家的发言对深化国企改革很有 启发和帮助,国资委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希望大家一如既往 地关心关注支持国企改革,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 智力支持。郝鹏强调,未来三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历史阶段,国资 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制订国企改革 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深化改革的目标、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董事会运作,强化激励,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持续激发企业活力;探索公有 制多种实现形式,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与各类所 有制企业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 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 方式,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加快形成以 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弘 扬企业家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为推动国资国企事 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国资委总会计师,有关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 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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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学习!四中全会这些提法值得关注
2020-01-07抓紧学习!四中全会这些提法值得关注
金秋时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胜利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国家治理效能”“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在五千多字的公报中,有不少重要提法值得关注。多位学者第一时间接受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对其中两个颇受关注的提法进行了重点阐释。学者们表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发挥制度优势,根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性。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为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提供力量源泉全会提出,“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浙江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主任邵慰对记者谈到,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并把制度执行到位、将政策贯彻到底,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制度的效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改革的获得感。“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价值立场和力量源泉。”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忠双表示,建立这一制度,一是体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同时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国家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国家治理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依靠提高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来实现;二是紧扣“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国家治理体系依靠人民而创新,国家治理能力为了人民而提高,人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力量源泉。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执行、确保各项制度保持有效性全会强调,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邵慰表示,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执行。经过党和人民多年的努力和完善,当前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逐渐形成了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把这些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把这些制度高效执行。目前,各项改革事业深入推进,改革进入了深水区。针对改革中痛点和难点的制度设计是改革“最先一公里”,而制度法规如何落到实处,是解决改革“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制度”好不好,关键看“疗效”。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告诉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77次提到“制度”,只有“制度”才能“经国序民”,把“制度”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同时,党的领导要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不能实现现代化,能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有效执行关键在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机制构建和技术创新。”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章文光认为,一是要打造一支具有公共精神、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和治理智慧的公务员队伍;二是要继续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政府职能划分,在国家治理中实现各机构之间的精准分工和高效协同,构建高效运转的政府治理体系;三是要构建激发公务人员能为、愿为、善为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四是要充分激发市场优势,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大人工智能、数字信息技术对制度执行的投入以提升治理效能最大化潜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既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也包括运作模式、运作机制、政策工具和技术应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既要发挥制度优势、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也要根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确保各项制度保持有效性,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宏山说。(记者 万鹏 任一林 吴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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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琪到龙狮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
2020-02-28林锦琪到龙狮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
2月26日,广东省应急厅执法监督处二级主任科员林锦琪一行到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南方都市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林锦琪仔细询问了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对公司现有生产订单、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状况进行了解,深入车间班组查看安全生产情况、复产员工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属地政府帮扶是否落实等,对公司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表示肯定,并鼓励大家齐心协力战胜疫情,尽快全面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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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良到龙狮瓶盖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2020-03-01郑国良到龙狮瓶盖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2月28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政协主席郑国良一行到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郑国良来到公司生产车间,认真了解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仔细询问了目前一线员工的复工率如何、原材料供应是否能够跟上、生产订单有没有保障等,对公司抓实抓牢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给予高度肯定。郑国良表示,龙狮公司作为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税收贡献百强企业,香洲区创新综合实力企业,要继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放松,地方政府也会在政策上给予龙狮公司足够的支持和关心,全力保障瓶盖生产供应,推进企业稳定发展。珠海市香洲区有关单位负责人,龙狮瓶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 郑国良调研龙狮厂区 郑国良调研入厂员工体温监测郑国良查看车间复工复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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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狮瓶盖公司:复工率70% 瓶盖日产能30万
2020-03-14龙狮瓶盖公司:复工率70% 瓶盖日产能30万
3月9日,距离复工首日已经过去27天,除滞留湖北地区员工外,珠海龙狮瓶盖公司780名员工中,返回珠海员工714人,完成14天隔离后顺利返岗员工564人,复工率达70%。作为茅台酒及系列酒瓶盖主要供应商,如何在紧抓疫情防控同时确保上下游产业链完整,保障茅台及系列酒瓶盖供应,龙狮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茅台酒盖生产车间有序复工 我们首先是要确保茅台盖、生肖盖和系列酒盖的生产,因为其实对比年前,一线员工目前生产力是不足的,尤其是表面处理和装配两个车间。所以当前主要任务一是要及时召回人员,给他们做思想工作;二是提前布局,适当做部分注塑件库存;三是合理分配批次,少换班,增加生产效率,减少浪费。经过统一部署后,现在瓶盖日产能30万,并且随着员工陆续到岗,产能也在进一步提升中。”龙狮公司生产负责人表示。 生产跟上了,但要让员工稳得住、干得好、无后顾之忧,还得从吃、住、行方方面面给予员工安全感。据悉,春节期间,龙狮公司就已设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总指挥,召集驻留珠海人员提前部署并分部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收集员工最新健康情况、出行等信息,形成一人一档。复工前,完成了对所有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饭堂、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全面杀菌消毒,购置了充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同时积极与珠海市香洲区及园区联系,实行联防联控,寻求专业的指导。相信龙狮上下一心,必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保卫战,确保2020年度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中国加油,龙狮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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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05-2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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