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锦琪到龙狮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
2020-02-28林锦琪到龙狮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
2月26日,广东省应急厅执法监督处二级主任科员林锦琪一行到公司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南方都市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林锦琪仔细询问了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对公司现有生产订单、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状况进行了解,深入车间班组查看安全生产情况、复产员工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属地政府帮扶是否落实等,对公司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表示肯定,并鼓励大家齐心协力战胜疫情,尽快全面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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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良到龙狮瓶盖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2020-03-01郑国良到龙狮瓶盖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2月28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政协主席郑国良一行到公司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郑国良来到公司生产车间,认真了解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仔细询问了目前一线员工的复工率如何、原材料供应是否能够跟上、生产订单有没有保障等,对公司抓实抓牢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给予高度肯定。郑国良表示,龙狮公司作为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税收贡献百强企业,香洲区创新综合实力企业,要继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放松,地方政府也会在政策上给予龙狮公司足够的支持和关心,全力保障瓶盖生产供应,推进企业稳定发展。珠海市香洲区有关单位负责人,龙狮瓶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 郑国良调研龙狮厂区 郑国良调研入厂员工体温监测郑国良查看车间复工复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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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狮瓶盖公司:复工率70% 瓶盖日产能30万
2020-03-14龙狮瓶盖公司:复工率70% 瓶盖日产能30万
3月9日,距离复工首日已经过去27天,除滞留湖北地区员工外,珠海龙狮瓶盖公司780名员工中,返回珠海员工714人,完成14天隔离后顺利返岗员工564人,复工率达70%。作为茅台酒及系列酒瓶盖主要供应商,如何在紧抓疫情防控同时确保上下游产业链完整,保障茅台及系列酒瓶盖供应,龙狮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茅台酒盖生产车间有序复工 我们首先是要确保茅台盖、生肖盖和系列酒盖的生产,因为其实对比年前,一线员工目前生产力是不足的,尤其是表面处理和装配两个车间。所以当前主要任务一是要及时召回人员,给他们做思想工作;二是提前布局,适当做部分注塑件库存;三是合理分配批次,少换班,增加生产效率,减少浪费。经过统一部署后,现在瓶盖日产能30万,并且随着员工陆续到岗,产能也在进一步提升中。”龙狮公司生产负责人表示。 生产跟上了,但要让员工稳得住、干得好、无后顾之忧,还得从吃、住、行方方面面给予员工安全感。据悉,春节期间,龙狮公司就已设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总指挥,召集驻留珠海人员提前部署并分部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收集员工最新健康情况、出行等信息,形成一人一档。复工前,完成了对所有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饭堂、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全面杀菌消毒,购置了充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同时积极与珠海市香洲区及园区联系,实行联防联控,寻求专业的指导。相信龙狮上下一心,必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保卫战,确保2020年度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中国加油,龙狮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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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05-2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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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开展消防演练
2020-06-17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开展消防演练
为进一步树立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有效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和遇险防范技能, 6月12日下午,珠海龙狮瓶盖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消防火灾演练。  公司领导和消防中队合影此次消防演练是通过“授课+实操”模式进行的,首先是消防知识培训,由珠海香洲区南溪消防中队人员普及消防知识,通过讲解身边的真实案例,观看高层建筑、娱乐场所火灾视频,使员工对生产型企业消防安全有了更加深入、直观的认识。  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随后,公司开展消防火灾演练,从救援方案的部署、火灾发生后正确拨打火灾救援电话、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救助等方面进行实景演练。南溪消防中队出动了2辆消防车,十数名队员配合。演练过程中,还现场示范灭火器、水带的使用和注意事项,公司新员工均进行了灭火器使用实操。 员工认真观看灭火器使用示范龙狮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厂区人员密集,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大都为塑料制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条线,每年度开展大型消防演练,不定期安排安全知识培训,树立员工安全意识,为做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社会稳定人民平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员工参与火灾扑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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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召开退役军人慰问座谈会
2020-09-0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召开退役军人慰问座谈会
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发扬退役军人光荣传统精神,关心慰问公司在职退役军人,7月31日下午,珠海龙狮瓶盖公司组织召开“八一”慰问退役军人座谈会。 支部书记徐建方同志代表支部和公司向广大退役军人表示诚挚问候和节日祝贺,为退役军人在过去所做的重要贡献表示高度敬佩,在工作岗位上的努力表示肯定与认可,希望广大退役军人始终保持良好斗志和热情,继续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继续保持军人特有的品质,积极工作、爱岗敬业,以身作则、永葆本色,维护团结、奋发作为,为推动龙狮公司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退役军人代表在交流时讲述了自己在部队生涯的重要时刻,分享了自己的从军感悟和工作体会,勾起了其他退役军人的深刻回忆,也表达了对支部和公司的感恩,表示要牢记嘱托、以身作则,发挥退役军人的本色,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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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启动2020年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0-09-0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启动2020年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集团公司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8月26日,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召开专题学习会,传达学习《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遵义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和推进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建立有效的整改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整改。  会后,公司党政领导及安全责任人深入车间,对厂区内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及有效,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方面逐项排查,全面检查华威路323号、325号厂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随后,相关责任人员针对此次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分级分类研究,深入剖析问题,建立有效的整改责任清单,并针对性制定整改方案,逐条逐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切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提升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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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质量基础 共筑优质龙狮”龙狮瓶盖公司召开2020年质量月启动大会
2020-09-12“夯实质量基础 共筑优质龙狮”龙狮瓶盖公司召开2020年质量月启动大会
技术创新,品质先行。9月11日,珠海经济特区龙狮瓶盖有限公司召开以“筑质量之基,强匠心之企”为主题的2020年质量月启动大会。会议宣读了《2020年龙狮公司“质量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以公司研发部为主导,覆盖生产技术部、采供部、行政部、财务部等九个部门,构建起公司全部门、各车间积极参与,良性互动,高效运行的组织框架,营造企业追求质量、全员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整个九月期间,公司将陆续推出质量重要精神宣贯、微信群学习质量管理知识、参加质量提升培训、收集“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标准对标、聆听客户声音、启动供应商质量宣贯等共计七大板块的活动。公司将拨出专款对被公司予以采纳的员工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合理化建议内容覆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等各方面,以激发员工自愿动脑、自动管理、自动创新的热情。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蔡世雄对本次质量月活动提出要求,希望借此次质量月活动夯实质量基石,强化生产环节管控,提升员工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质量信誉,使公司的产品质量再上新台阶。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工会代表,车间班长和技术骨干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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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活动营造勤俭节约良好氛围——龙狮在行动
2020-09-19大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活动营造勤俭节约良好氛围——龙狮在行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茅台集团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自9月份起,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大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活动。细化专项活动,提高节约粮食政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节约粮食的政治意识,扎实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工作具体化、详细化、规范化,由党建办牵头,工会、行政部协调,草拟了《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关于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理论学习宣传教育的通知》等文件,不断增强公司员工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学习教育、强化思想武装的政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司员工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宣传专项活动,营造节约光荣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在公司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采取了挂横幅、做板报、党员下车间、节约先锋队进食堂、微信公众号宣贯、微信联络群宣传、号召广大员工签订“光盘行动”承诺书(承诺墙)等方式,大力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节约粮食意识,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有力号召,扎实有效的把节约粮食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践行专项活动 ,争做新时代节约龙狮人经过形式多样的宣传,现阶段龙狮食堂泔水桶浪费的饭菜日益下降,就餐桌面整洁的日益上升。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恒念物力维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大事,我们应该发挥补齐短板,继续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在龙狮生根发芽,壮大开花!珍惜粮食,从我做起,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争做新时代节约龙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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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时代、聚力强军梦”——全民国防教育日
2020-09-19“奋进新时代、聚力强军梦”——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全体公民进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设立的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的设立,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全民国防教育的高度重视, 彰显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对于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具有重要意义。全民国防教育标志是什么样的? 首先给大家介绍的是:全民国防教育的标志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 F J 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2020年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哪天?2020年全民国防教育日:2020年9月19日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防教育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防教育的主题节日。根据这一决定,2001 年 9 月 15 日为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国防教育的概念是什么?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 知识、 技能的社会活动。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全民国防教育日有关知识问答问: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我国哪部法律哪一条作出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问: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答:一是针对和平时期人们国防观念淡化,需要加强国防教育;二是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防教育的时机,可以更好体现我国国防教育的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问: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到底是哪一天?为什么选择这一天?答: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之所以选择这一天, 一是这个日子不同其它节日重复;二是学校普遍已经开学,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活动;三是不选择历史上的某一国耻纪念日,为的是不针对特定国家。问:《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基地在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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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狮公司组织精益六西格玛管理培训
2020-09-30龙狮公司组织精益六西格玛管理培训
9月23日至9月24日,龙狮公司举办干部管理技能和质量意识提升培训课程,公司生产技术部、研发部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课程特别邀请了中航卓越公司王海鹏讲师进行授课。王老师以《高效问题分析与解决--企业精益六西格玛管理务实培训》为题,通过案例分析和游戏互动的形式,重点讲授精益六西格玛管理的基本概念、精益六西格玛管理的推行步骤、如何清晰地界定问题、如何清晰地描述问题、如何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如何长期维持改进效果和交流讨论八个方面的内容,使参培人员学有所得。课堂上,大家认真听讲,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课上讨论分析,课堂氛围热烈有序。参培人员纷纷表示,经过此次培训,自己对管理有更充分的认识,未来将做到学有所用、学用结合,将知识理论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参培人员对精益六西格玛管理知识的了解,有效提升了各级人员的管理技能和质量意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完善提升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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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龙狮瓶盖公司人事调整:赵文学任董事、副总经理
2020-10-01珠海龙狮瓶盖公司人事调整:赵文学任董事、副总经理
9月30日,珠海龙狮瓶盖公司召开干部大会,任命赵文学同志为龙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人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会上,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肖文丰同志宣读集团公司党委有关龙狮公司人事调整充实的决定。赵文学同志表示,将把今天作为职业生涯的新起点,新征程,努力、务实工作,以优异的业绩回报组织的信任与重托,为后千亿时代的茅台集团增添力量。龙狮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徐建方代表班子表态称:将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抓好班子的综合能力建设,凝聚共识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龙狮高质量发展;将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始终,积极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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